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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旅游景区(景点)草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26 09:24:00
〖发布日期:2017-06-2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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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动全旗旅游产业发展,改善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产业与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充分展示草原自然风光、民族风情、蒙元文化,着力把正蓝旗建设成为国际休闲度假体验旅游目的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正蓝旗全域旅游范围内的草场、林地,重点湖泊、河流等旅游区域和建成的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以及“牧人之家”等(以下简称“旅游景区”)。

  第四条  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要坚持属地管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苏木镇场、嘎查村、农牧户、旅游景区业主承担各自所属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行使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六条  旗生态、环保、国土、文体旅游、林业、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是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旅游景区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依法监督,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七条  苏木镇场要成立本地区旅游草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嘎查村要成立旅游草原生态环境监督管护队,设立举报电话,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巡逻制度,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八条  旅游景区业主要制定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禁止景区内倾倒、堆放或扔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它固体废弃物。旅游景区内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减量、无害化处理。建立所属范围内的旅游生态环境污染预防机制,确保旅游景区生态环境安全。

  第九条  生态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监督保护。对旅游景区划入禁牧区的严格实行禁牧制度,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对在旅游景区内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和旅游车辆不按旅游指定线路行驶,随意碾压、穿越草地、严重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由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要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条  环保部门要对旅游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保护旅游景区空气环境质量,禁止景区焚烧或堆放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并对旅游景区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及时监测,并依法查处损害景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矿产资源保护。禁止在景区内和景区公路沿线可视区内采矿,对景区及保护区核心区内现有影响景观的矿山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制定方案后有计划地关闭和退出;负责查处景区内私搭乱建非法建造永久性建筑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及各镇执法监察中队(国土所)要按计划对分管辖区进行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文体旅游部门要严格规范和管理旅游景区建设。加强旅游景区规划建设、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全旗旅游总体规划,严格禁止建设和经营有环境污染和对草原生态环境有破坏影响的项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旅游经营项目不得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动植物保护。监督旅游景区业主建立植树绿化、育林护林、草原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在旅游景区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砍伐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和景区内林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水资源保护。依法划定旅游景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制定和完善饮用水保护措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河、湖、淖尔、水库内电鱼、炸鱼、毒鱼;禁止向旅游景区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水政部门依法查处旅游景区内未经规划审批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巡防工作,加强元上都景区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巡逻防控工作。发挥派出所属地管理、阵地管控作用,完善预警及处置机制,加强对旅游景区治安、刑事案件的打击查处力度;由治安、消防、交警等部门积极协同相关单位,完善旅游景区在治安防控、消防管理、交通疏导警示设施完备工作。

  第十六条  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宣传、旅游、生态、环保等职能部门及旅游景区专门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册、展览、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各景区管理部门应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

  第十七条  建立旅游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机制。旗政府将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旗级各部门应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用于景区的草原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联席会议和旅游景区巡查制度。由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苏木镇场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完善巡查记录,职能部门每月对旅游景区的巡查不低于2次。要在重点旅游景区设立监督管理点,坚持联合执法,共同整治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内有违反草原生态环境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苏木镇场、嘎查村、农牧户、旅游景区业主等有责任监督和及时举报反映,并配合由相关执法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照程序及时立案调查、现场取证、处罚决定、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侮辱、殴打和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执法,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生态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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