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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暂行办法
2017-06-26 09:24:00
〖发布日期:2017-06-2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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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旗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与旅游行业相关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土特产工艺品商店、旅行社、牧人之家(农家乐)、游牧生活体验点等经营者在开展经营和服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政府监管、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依法对全旗旅游市场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苏木镇场旅游工作办公室对辖区的旅游市场价格负有日常监督职责,发现辖区旅游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所进行查处。

第四条 各级社会组织和消费者有权对全旗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12358”举报电话和网上、手机价格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消费者关于旅游价格消费的投诉,并进行调解、调查、处理,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维护消费者正当的价格权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现行旅游景区门票、观光车、停车场价格。现行景区门票价格及观光车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景区管理机构或企业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实行淡旺季价格浮动,淡季价格下浮不限。各景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门票及观光车价格和停车场停车费价格,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杜绝发生捆绑销售等行为。

第六条 旅游宾馆饭店牧人之家(农家乐)及游牧生活体验点住宿餐饮价格、娱乐场所娱乐服务价格、旅游商品价格、旅行社接团价格必须进行明码标价,同时在醒目位置公示“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条 旅游商品应使用正蓝旗价格监督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签。严禁在标注价格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包含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两套菜谱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活动;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金额;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餐饮行业不得收取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不得以开瓶费、服务费、餐具消毒费等名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严禁使用虚假、模糊、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严禁餐饮、旅游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严禁强制服务、欺客宰客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 根据我旗旅游市场价格管理需要,对经营餐饮、住宿、娱乐的经营者的部分有民族特色的食品和服务价格、旅行社接团“地接”价格开展价格监测和登记备案。具体品种和项目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开展经营前,按要求填制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报苏木镇场旅游工作办公室、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进行登记备案和经营者存档;经营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时应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价格管理部门将在全旗范围内对旅游市场价格开展价格监测,同时可针对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专项价格调查。根据旅游经营者分布情况,从登记备案的经营者中指定一定数量的经营点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旅游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调查、分析、预测、预警和不定期公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报送价格监测数据,并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各苏木镇场旅游工作办公室协同价格管理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加大对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各苏木镇场旅游工作办公室、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的价格监管和引导。定期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景区、餐馆、旅游购物、旅行社等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规范旅游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所要与旅游经营者签订《警示告诫书》,明确经营者在价格方面负有的职责,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对价格监督检查与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价格欺诈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迟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注: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各苏木镇场旅游工作办公室备案和经营者存档。价格如有调整,经营者应及时重新登记备案。经营者经营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经营场所必须公示“12358”价格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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